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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终止实施中基健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8-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8-2 号

致: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基健康”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本激励计划终止”或“本计划终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2.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 2023年9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

4.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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