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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100080)
16F,BlockA,ChinaTechnologyExchangeBuilding,No66,North4thRingRoadWest
HaidianDistrict,Beijing,100080,P.R.China
Tel:8610-62684688
Fax:8610-62684288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或“公司”)之委托,本所委派曲海波律师、张瑞红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一项议案。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通知公告》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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