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1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每一届董事会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主任委员(召集人)委托的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五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或出席人数低于法律规定人数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六条:凡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事项,需在专门委员会内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某些有时间限制的特殊事项,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两次会议仍不能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持不同意见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相关说明,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在充分考虑不同意见后直接作出决议。
第七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如有必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或公司其他人员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准备或整理,进行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或起草决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参与会议筹备、记录等事项的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为适应公司战略管理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由战略委员会委任报董事会备案,评审小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在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兼职。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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