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1 年 4 月 27 日 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2001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02 年 5 月 9 日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03 年 5 月 9 日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05 年 6 月 28 日 200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06 年 9 月 2 日 200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7 年 11 月 7 日 2007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4 年 2 月 28 日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6 年 1 月 15 日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6 年 5 月 12 日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17 年 11 月 2 日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8 年 1 月 18 日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9 年 5 月 29 日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24 年 5 月 17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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