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 号 A 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13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光远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0,584,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45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391,772,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383 名,代表股份总数48,812,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76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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