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Tower3,ChinaCentralPlace,77 Jianguo Road,Beijing 100025,China
T:(86-10)58091000 F: (86-10)5809 1100
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以下亦称苏豪控股或收购人)的委托,就苏豪控股根据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有关省属贸易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苏国资[2023]65 号,以下简称《65 号通知》)的要求,实施有关江苏省属贸易企业重组整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整合),担任苏豪控股的专项法律顾问。作为本次重组整合的一部分,江苏省国
资委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出具《关于钟山有限公司股权划转事项的说明》,江苏
省人民政府实际持有的钟山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苏豪控股(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苏豪控股作为钟山公司的登记股东,并代江苏省人民政府持有钟山公司全部股权,钟山公司纳入苏豪控股管控体系。本次无偿划转前后,钟山公司权益最终均归属于江苏省人民政府。钟山公司持有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236.SZ;03678.HK,以下简称弘业期货或上市公司)24,255,000 股 H 股股份,占弘业期货总股本的 2.41%。本次无偿划转前,苏豪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28.SH,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81.SH,以下简称汇鸿集团)、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国际物流,与苏豪弘业、汇鸿集团以下合称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弘业期货 275,456,777 股、147,900,000 股、63,930,134 股及 8,285,345 股股份,分别占弘业期货总股本的27.33%、14.68%、6.34%及 0.82%,合计 49.17%;本次无偿划转后,苏豪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以及通过钟山公司间接控制弘业期货 519,827,256 股股份,占弘业期货总股本的 51.58%(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所编制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苏豪控股及相关方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听取了苏豪控股及相关方的相关说明。在审阅上述文件以及苏豪控股及相关方的说明时,本所律师假设所有该等文件材料和说明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均获得了相关方有权代表的有效签署和同意,该等文件和说明中所有有关事实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没有重大遗漏,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及误导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苏豪控股及相关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业务发展、外文翻译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等非法律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