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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20:44:57 股吧网页版
弘业期货:H股公告——《收购守则》所指的受要约公司刊发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公 告 仅 供 参 考,於 任 何 司 法 权 区 不 拟 并 不 构 成 本 公 司 之 证 券 之 购 买 或
认 购 要 约 或 购 买 或 认 购 邀 请 或 者 任 何 投 票 或 批 准 之 招 揽(或 前 述 要 约、
邀 请 或 招 揽 之 一 部 分),亦 不 得 在 违 反 适 用 法 律 法 例 之 情 况 下 於 任 何 司
法 权 区 进 行 本 公 司 之 证 券 之 任 何 出 售、发 行 或 转 让。

凡 有 关 发 放、发 布 或 分 发 会 构 成 违 反 任 何 司 法 权 区 之 适 用 法 律 法 规,不
得 於、向 或 从 该 司 法 权 区 发 放、发 布 或 分 发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Holly Futures

(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国」)注 册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文 公 司 名 称 弘 业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在 香 港 以Holly Futures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本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678)

根 据《收 购 守 则》规 则26.1注 释6之 豁 免 作 出 之 公 告、

於 控 股 股 东 层 面 的 潜 在 重 组 及 要 约 期 截 止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
合 并 及 股 份 回 购 守 则》(「《收 购 守 则》」)规 则3.7作 出。

兹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为2024年4月29日 之 公 告(「该 公 告」),内 容 有 关 拟 议 集
团 内 重 组。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该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诚 如 该 公 告 所 披 露,苏 豪 控 股 根 据《收 购 守 则》规 则26.1注 释6(a)(i)向 执 行
人 员 申 请 豁 免 其 就 本 公 司 股 份 提 出 强 制 性 全 面 收 购 要 约 的 责 任,而 有 关
责 任 原 应 因 完 成 拟 议 集 团 内 重 组 而 产 生(「豁 免 申 请」)。本 公 司 获 苏 豪 控
股 告 知,执 行 人 员 就 豁 免 申 请 已 於2024年5月17日 授 出 豁 免。

就《收 购 守 则》而 言,要 约 期 间 已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即2024年5月21日)结 束。
拟 议 集 团 内 重 组

诚 如 该 公 告 所 披 露,根 据 拟 议 集 团 内 重 组,锺 山 的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将 以
零 对 价 转 让 予 苏 豪 控 股。

锺 山 由 江 苏 省 政 府 最 终 控 制,且 自1985年 注 册 成 立 起,其 股 份 一 直 由 其
股 东 代 江 苏 省 政 府 以 信 托 方 式 持 有。监 於(i)锺 山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私 人 公 司;(ii)本 公 司 股 权 仅 披 露 至 江 苏 省 国 资 委 层 面;及(iii)由 於 锺 山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权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股 权 的5%,锺 山 无 须 依 据《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第XV部 披 露 权 益,其 与 江 苏 省 政 府 的 关 系 或 信
托 安 排 并 未 於 本 公 司 的 公 开 文 件 中 披 露。由 於 江 苏 省 政 府 将 於 拟 议 集 团
内 重 组 完 成 後 仍 将 控 制 本 公 司,因 此 於 拟 议 集 团 内 重 组 完 成 前 後,本 公
司 的 最 终 控 制 权 维 持 不 变。

本 公 司 将 於 适 当 时 候 根 据《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及 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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