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行为规范规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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