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
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
以上成员组成;
(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三)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
相关的专业经验;
(五)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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