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
第五条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
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上市后,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
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工作履历
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第九条 上市后,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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