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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冈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
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
披露等义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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