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以下同)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
报表口径,以下同)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保
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六条第(六)项担保事
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
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
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
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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