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9月27日,公司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9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阿木尔南街3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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