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整体利益和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公司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职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
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情况,按规定审慎核查、评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高比例质押行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