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应列席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可在股东会前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股东会期间,股
东可以提议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其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也可决定不邀请
记者到会采访。新闻采访之前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尽力为其提供会议文件和坐席。
第十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除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场
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议主持人。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七)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外其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