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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9 18:13:24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9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五)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七、发行人的业务...... 1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二、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32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3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 3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5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6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9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表...... 40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情况表...... 43

附件三:发行人持有的著作权情况表...... 50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表...... 5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再意字[2024]第 002-05 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已披露《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根据有关规定,
信达现对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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