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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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再意字[2024]第 002-06 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已披露《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根据有关规定,
信达现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法律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文件一并使用,本所已出具法律文件的内容仍然有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释义外,本所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及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07,978.15 万元、
119,065.65 万元和 177,591.28 万元,呈增长趋势;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9,233.94
万元、1,179.24 万元和 1,493.67 万元,呈下降趋势,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首发
上市后即出现业绩大幅下滑;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0.29%、17.19%和16.66%,呈下降趋势;发行人外销占比较大且呈增长趋势。根据发行人 2024 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当期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 18,600 万元至 22,600 万元,同比大幅增长。发行人销售主要采用“直销和分销相结合”的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其中 2022 年第一大客户不再是 2023
年前五大客户,且根据公开数据,该客户 2022 年对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小于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发行人采购的产品主要包括 NAND Flash 存储晶圆产品,该等产品供应呈寡头垄断格局,主要供应来自传统境外存储原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均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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