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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饲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
权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09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3468/FY/2024-739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饲料”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或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4. 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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