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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