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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8:20:32 股吧网页版
登康口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担保。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在不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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