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财务负责人和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拟聘任总经理人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条(一)-(六)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条(七)、(八)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三
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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