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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