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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6:53:28 股吧网页版
楚环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述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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