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尽
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公司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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