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
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收购兼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按照《上市规则》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投资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投资事项的公告,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