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4 16:25:32 股吧网页版
四川黄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作出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应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