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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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智微智能、公司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38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智微智能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智微智能委托,担任智微智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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