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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4 18:51:03 股吧网页版
平安电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各子公司负责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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