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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4 18:51:04 股吧网页版
平安电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
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及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使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
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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