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6、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
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
三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应在会议结束后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外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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