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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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 300 号研试
中心三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7 名,代表股份 138,459,35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407%(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138,297,3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604%。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南矿集团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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