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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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
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 136 号播恩集团办公楼 9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4
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30在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
136号播恩集团办公楼9楼2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邹新华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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