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目录
释 义...... 2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7
四、结论意见......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海森药业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本次授予、首次授予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
本法律意见 指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40359-00002 号
致: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海森药业的委托,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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