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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0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4-05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已获本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
案具体内容如下:拟按最新总股本 2,499,462,404 股为基数,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 5.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49,688,194.32 元。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红派息实施期间,本公司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共新增股本 1,019,477 股,本公司总股本由 2,499,462,404
股增加至 2,500,481,881 股(其中 A 股为 2,320,586,451 股,B 股为 179,895,430
股)。除前述情形外,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无其他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根据分配方案的要求,现将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500,481,881 股为基数,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 5.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50,279,490.98 元。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500,481,881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22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8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5.22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8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1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即 2024 年 6 月 3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
币:人民币=1:0.9089)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7 月16 日,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7 日。
(二)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7 月16 日,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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