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5 18:43:07 股吧网页版
招商积余: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 年 6 月 25 日经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
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实施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优先考虑现金分红,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2024 年度至 2026 年度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均不低于 25%。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盈
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