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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7 18:36:41 股吧网页版
招商公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 11-12 层 邮编:100022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010-65876666

二○二四年八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与本次事项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口头证言及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本所律师所获知的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独立对本次事项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某些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事项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制作与本次事项相关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招
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9 年 3 月 21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招商局
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134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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