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银行等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资金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外汇敞口、评估与分析风险、研究与制定方案、修订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公司销售部门、物流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财务部负责对每月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监督。
(四)总裁负责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策。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和
处罚意见。
(二)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
控汇率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由资金部负责办理日
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身名义开立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对应实施,金额以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外币贷款)谨慎预测金额为限,且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预测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应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控制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节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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