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活动的有效执行,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专指对外投资,包括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
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对外直接投资,也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与衍生品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境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
(二) 出资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兼并与收购其他企业;
(四) 增资扩股等;
(五) 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六)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对外投资控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二)风险可控原则: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符合公司发展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源效益;
(四)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在设置各个控制点时应合理考虑所得到的收益应大于控制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无法确认控制点所带来的收益,则应考虑满足既定控制前提下,使控制成本最优。
第七条 对于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业务的执行、业务的会计记录以及投资资产的保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职责分工应达到:
(一)投资计划的编制人不能同时掌握该计划的审批权;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业务的职员不能同时担任会计的记录工作;
(三)证券的保管人必须与负责投资交易账务处理的职员在职责上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职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都须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内部立项,并经批准后执行,根据第二条不同的投资业务由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组织和协调,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跨专业小组推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证券分析专家、市场分析专家或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来进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在董事会决策授权范围之内)、总裁(在董事会决策授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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