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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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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