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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00:44:55 股吧网页版
世荣兆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HIRONGZHAOYE CO.,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职权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20
第九章 附 则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规则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
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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