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24-14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列基本条件:
…… ……
( 二 )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令第 220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1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性;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五)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立董事:
2 …… ……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列举情形的人员;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 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属;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 ……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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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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