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东信和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独立董事 尽责履职, 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的其他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 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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