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行为,
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东年会或临
时股东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是公司董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并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与董事
会秘书联系,董事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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