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12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的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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