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委员会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离任导致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董事会及时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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