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依法科学决策水平,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提案内容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并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之后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包
括:
(一)核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议题是否已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
(二)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三)印发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四)收集董事在会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董事长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董事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五)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并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草拟议案审议稿并附有关说明。所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并报告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发送。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五日以前通知各位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
电邮)、传真等书面方式以及电话通知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现场结合通讯、通讯
等形式召开。定期会议以及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会议,除不可抗力之外,应以现场或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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