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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0 19:23:13 股吧网页版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1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第六条条件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作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七条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互保企业除外),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方
能按股比提供担保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对外担保额度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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