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 650021
目 录
释 义 ......2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4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5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6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
云南能投、公司 指
票代码:002053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云南能投控股股
增持人、能投集团 指
东,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 31.11%的股份
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云南省能源投
增持人的一致行
指 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持有公司 22.01%的
动人、一致行动人
股份
云南省国资委 指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增持 指 增持人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间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云南能投股份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控股股东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
3.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4. 公司和增持人均保证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 616 号云南能投集团集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胡均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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