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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公司证券部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证券部并由其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证券部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书面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
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
书面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前款减持计划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证券部并由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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