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广东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确保有
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
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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